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甘肅省民政廳、甘肅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實施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深化殯葬改革,推行節地生態葬法,減輕民眾喪葬負擔,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和諧進步,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和民政部等9部門《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政部等16部門《關於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地生態安葬,是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價值導向,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採用樹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壇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動更好地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將轄區內已運營且具備節地生態安葬條件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確定為節地生態安葬定點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定點服務單位”)。
縣級民政部門在當地無適合定點服務單位的,應向市級民政部門申請,由市級民政部門指定定點服務單位。
第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與定點服務單位簽訂節地生態安葬服務協定。安葬服務協定格式和內容由市級民政部門統一制定。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定點服務單位名單並逐級報市(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政策的制定完善、組織實施、申請審批和業務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經費保障管理,定點服務單位負責服務提供、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的對象範圍是:戶籍為甘肅省籍、去世後實行火葬且在定點服務單位按節地生態葬式標準安葬的城鄉居民。
第七條 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的標準是: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裝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墳頭、不立碑的,對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例。
(二)實行壁葬、塔葬、樹葬、草坪葬、花壇葬的,對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例。
(三)在骨灰樓(堂)長期存放骨灰的,對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給予一次性獎勵600元/例。
第八條 節地生態安葬的葬式標準是:
(一)骨灰撒散: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各地指定或地方約定俗成的區域將骨灰撒散(含海葬、水葬)。
(二)骨灰不裝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墳頭、不立碑: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指定區域將骨灰不裝盒(採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將開挖後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後不留墳頭、不立碑,恢復自然原貌,公墓單位能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合理重複使用該區域。
(三)壁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修建的生態環保壁葬設施內安葬骨灰。壁葬牆整體厚度為1m~1.5m,壁葬格的長、深、高分別不超過50cm、40cm、30cm。
(四)塔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修建的生態環保塔葬設施內安葬骨灰。骨灰塔占地面積不超過3m2,塔高一般控制在1.8m以下,塔間距1m~2m,步道寬度1m~2m。
(五)樹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的樹葬區域進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樹下的深度為0.5m~1m,每例骨灰占地面積控制在0.2m2以內,對開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墳頭,可設定長寬不超過30cm×25cm的臥碑,底座高度小於0.3m,樹幹與樹幹間距2m~4m,步道寬度1m~2m。
(六)草坪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的草坪葬區進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為0.5m~1m,每個墓穴占地面積控制在0.5m2以內,對開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墳頭,恢復草坪原貌,可設定長寬不超過30cm×25cm的臥碑,底座高度小於0.3m,墓穴間距0.5m~1m,步道寬度0.8m~1.5m。
(七)花壇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的花壇葬區域進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為0.5m~1m,對開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墳頭,恢復花卉種植地原貌,可在花壇上設定銘牌或標識。
(八)骨灰樓(堂)長期存放:在殯儀館、公墓內的骨灰堂存放骨灰10年以上,且承諾到期後繼續存放或選擇其它節地生態方式進行安葬。
第九條 定點服務單位提供的節地生態安葬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壁葬區,且無不符合生態環保要求的豪華壁葬設施;
(二)有專門的塔葬區,且無不符合生態環保要求的豪華塔葬設施;
(三)有專門的樹葬區,且符合分片分區統一種植同一類植物的要求,能夠做到片區分類、層次分明、樹種多樣;
(四)有專門的草坪葬區,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規模並成活的要求;
(五)有專門的花壇葬區,且符合根據實際情況種植並及時更換花卉的要求,能夠保持安葬時花壇樣貌,冬季做好花壇花卉的保溫防凍工作。
第十條 申請審核審批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請。逝者骨灰在定點服務單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安葬(放)後,需申請辦理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的,由經辦人(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向定點服務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
(二)審核。受理申請的定點服務單位,應當對經辦人提供的相關證件進行審核,對符合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條件的,由定點服務單位分管負責人在《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上籤注審核意見,並複印留存相關證件資料後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經辦人,告知原因。
(三)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定點服務單位上報的節地生態安葬申請審核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分管負責人在《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上籤注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逝者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和有效銀行卡原件及複印件;
(四)墓位證、骨灰暫存證和購買墓位、骨灰暫存格位的正規票據原件及複印件(骨灰撒散的無需提供);
(五)經辦人或定點服務單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骨灰暫存、壁葬、塔葬、樹葬、草坪葬、花壇葬等節地生態葬式葬法現場圖片資料。
因特殊情況,經辦人無法及時提供逝者身份證、戶口簿、火化證明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定點服務單位提供《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經辦人負責承諾,由定點服務單位向相關部門核實。
第十二條 定點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將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申請資料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批,民政部門審批後及時報當地財政部門核撥。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同級民政部門審批後提供的花名冊及時撥付獎補資金。具體撥付程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根據各地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資金需求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資金需求。
第十五條 定點服務單位負責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檔案一式兩份,原件由定點服務單位留存,複印件交當地縣級民政部門存檔。
縣級民政部門和定點服務單位應建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
檔案資料應按照一人一檔、統一編號的要求分年度進行歸檔,歸檔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圖文清晰。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服務單位開展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業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對資金撥付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出具虛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證明,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套取獎補資金。
定點服務單位在逝者親屬領取獎補資金後,不得實施變樣留墳、立碑、骨灰再裝入棺等違反獎補政策的行為。
第十九條 定點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縣級民政部門有權取消定點服務單位資格,造成的損失全部由定點服務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及個人,由民政、財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追還獎補資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