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省民政廳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記、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的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現任領導
局長:王漢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三)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
烈士褒揚工作,申報有關人員的
傷殘等級;申報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組織指導全市
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
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
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導全市
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市內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
(九)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指導和驗收市區內市管街、路標誌牌,指導縣級民政部門設定管理街、路牌等地名標誌;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信息諮詢服務。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的管理、銷售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信訪接待室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組織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局機關調研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全市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業資金和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四)優撫科。
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指導監督國家和省市各項優撫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申報我軍被俘去台人員回大陸定居;申報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申報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建設。
(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跨市異地安置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審核和移交,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畫,指導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六)救災科(掛社會救助科牌子)。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和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並承辦中央、省和市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區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的相關政策。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掛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牌子)。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的管理、銷售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和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社會事務科(掛市地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國家和省有關婚姻、收養、殯葬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涉港澳台居民、華僑收養登記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辦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承辦市內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縣際邊界爭議;承辦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地名規劃和信息化建設,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審核申報本市行政區劃、邊界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承擔市地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辦事指南
濰坊市城區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
救助對象
(一)中心城區(奎文、濰城、坊子、寒亭、高新、經濟、濱海、峽山)範圍內常住戶口,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1、因遭遇火災、水災等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他突發緊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設施破壞,無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
2、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車禍、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家庭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3、低保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00%-150%之內的家庭(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明顯高於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4、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中,子女在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期間,家庭生活存在嚴重困難且一年內未獲得其他救助的;
5、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00%-200%範圍內的重度殘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上學等支出費用高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0%-200%範圍內的單親家庭,因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學等支出費用高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鬥毆、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2、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3、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有效原始證明材料的;
5、拒絕管理機關調查家庭收入情況,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出具家庭收入虛假證明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救助標準
各區根據各自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臨時性、突發性的困難類型確定當地的救助標準。
(一)救助金額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強弱確定,每戶全年不超過兩次,救助金額原則上累計不超過4000元。
(二)只適用類別“4”的臨時困難救助,每戶每年救助款不超過1500元。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中,子女在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期間,一年內獲得其他機構救助,但救助金額不足1500元的,也可以申請類別“4”的臨時救助,但臨時救助與其他機構救助總金額全年不超過1500元。
(三)低保家庭特困新生入學救助根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城鄉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辦法的通知》(濰民字[2010]42號)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採取一事一批的方式,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的家庭,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村委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收入證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醫療費收據、有關病歷,學籍證明、婚姻證明以及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的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公示。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後,由村委會(社區)單獨或協助鎮政府(街道)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填寫《城區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在村委會(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
(三)審核、審批。鎮政府(街道)進行審核,並提出臨時困難救助初步意見,報區民政部門批准後撥付資金。
(四)臨時困難救助金由鎮政府(街道)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額於當日一次性發放給申請人。在特殊情況下,區民政部門也可直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