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優勢
由於企業只是由少數普通合伙人
經營管理並承擔
無限責任,就具有更高的約束紀律,可以保持企業結構簡單、
管理費用低、內部關係緊密及
決策效率高。這也是其優於公司制的委託代理與
三權分立的地方。而且徵稅只有一重,降低了企業成本。
有限合夥企業責任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
採用
有限合夥制形式的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徵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
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伙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
普通合伙人與
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伙人執行
合夥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
合夥企業的
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伙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
合夥協定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公司註冊審核
基金公司註冊審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類:基金公司的設立審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基金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和基金公司股權處置監管。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公司註冊條件
這裡詳細介紹也基金公司的註冊審批、
公司變更、企業註銷相關的詳細信息!
我們這裡講的是
私募投資基金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產業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基金公司。
基金型公司
名稱:北京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達不到
投資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註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設立時可實入1億,其餘資金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內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級管理者具有股權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關的投資管理經驗。
經營範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
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
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經營範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基金公司註銷
1、《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法院的破產裁定;
4、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三次註銷公告報樣(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後,方受理您的註銷申請);
6、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基金公司名稱核定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
風險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基金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可加在字號前或中間)。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同形式私募股權基金的比較
組織形式
| 公司制
| 信託制
| 有限合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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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形式
| 貨幣
| 貨幣
| 貨幣
|
| | 資金一次到位
| 承諾出資制,無最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最低少於1億元
|
投資門檻
| 無特別要求
| 單個投資者最低投資不少於100萬元
| 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
|
| 出資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 | |
投資人數
| | | 2至50人
|
| 股東決定
| | 普通合伙人
|
| | | |
| 一般按出資比例
| | 根據有限合夥協定約定
|
稅務承擔
| | | |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
1、關於投資範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範圍、
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範圍、投資方式的複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
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
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
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
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
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伙人的
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
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與
有限合伙人可以就
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
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伙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
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
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
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
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
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此時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
最後,如
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
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
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
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伙人應
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伙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伙人的退夥,實踐中,
合夥協定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
退夥。
為保證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
有限合伙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伙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尋找
受讓方,由普通合伙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伙人委託普通合伙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伙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伙人轉讓出資,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
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
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伙人的約束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定均禁止普通合伙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伙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伙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伙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伙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
私募股權資金均限制普通合伙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6、次級合伙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
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股權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伙人或者具有
關聯關係的有限合伙人作為次級合伙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
首先,以次級合伙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
其次,如次級合伙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伙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
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執行,但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
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伙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
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
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伙人將
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契約法》關於
委託契約的相關規定。但在《契約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伙人承擔
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