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4月21日發布,自1951年04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檢查發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審判人員對於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係的重大政治意義認識不足,不了解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係,就是保護革命戰爭利益,就是與鞏固革命軍人的戰鬥意志,捍衛祖國保護人民的偉大愛國主義事業,有著直接的重大的關聯,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體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體利益的一個方面,它應該而且必須服從革命整體利益。
為了端正思想,正確貫徹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係,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處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依法駁回;對於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嚴格按照法定手續辦理。
(二)對於以“多年不通音訊”為理由提出離婚者,首先應切實查明是否革命軍人配偶,情況不弄清楚,決不允許輕下判決。對於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確切調查軍人與家庭有無通訊關係,以及有多久時間沒有通訊關係,不通音訊的原因,與如何證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間內,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者,應將申請書函經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沒有該軍人同意離婚的確實證明,不準離婚。無論準予離婚和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均應經由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的辦法對於與家庭有通訊關係及查有下落的現役革命軍人不應採用。同時對這類案件判決前後,仍應多方面向軍人配偶進行耐心的充分的說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意外。
(三)違反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而判決革命軍人離婚者,即使已經判決確定,亦應接受革命軍人的申訴,按照再審程式重為審判。在再審判決未確定前,軍人配偶不得另行結婚,其已結婚的亦為非法。
(四)對於破壞革命軍人婚姻關係的不法分子,應依法制裁,對於軍人配偶以謊騙或要挾法院作不正確判決者,也應給以批評教育。審判人員對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違法判決,應進行檢討,將檢討材料經由上級法院審核後轉送該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必要時並在報上公開檢討。
(五)各級審判機關在審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時,應儘可能邀請當地駐軍及婦聯選派代表參加陪審,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況,正確處理,並通過典型案件加強關於愛護革命軍人的愛國主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