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革命軍人婚約等問題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1月09日發布,自1951年01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1月09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1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8月17、30日以文字第105、109號兩呈並附抄件一件均悉,茲將所提問題,合併解答於後:
一、對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的婚約問題,經與中央軍委政治部及法制委員會研究結果,認為仍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保護現役革命軍人婚姻的原則,予以適當的保護,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訂婚的女方提出取消婚約應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二、關於婚姻法所規定之“現役革命軍人”範圍的問題,查山東省人民政府司法廳曾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解釋,由法務部轉送法制委員會,經解答如下:
“現役革命軍人是指脫離生產,參加人民軍隊(按共同綱領第二十條應解釋為人民解放軍與人民公安部隊)的所屬組成部分,擔任工作,取得軍籍而作為其中的成員之一者而言。……凡仍在軍隊工作、未脫離軍隊職務及負傷後轉入醫院休養,暫時脫離工作職務而未脫離部隊組織者,均應視作現役革命軍人。”至於起義軍隊的指戰員,從起義改編為人民解放軍之日起以及敵軍指戰員被我解放過來經整訓後繼續在我軍服務取得我軍軍籍者,亦即同為現役革命軍人。
三、一般人民間的婚約問題,如有一方不願履行婚約者,只要向對方表示不願履行,即為有效。但如因婚約問題發生糾紛涉訟到法院時,法院仍應以判決準予取消婚約,判決仍用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附: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現役軍人婚約問題的請示
(文字第105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近來各地發生革命軍人婚約案件不少,一般都是男方在未參加革命前由家中父母或自己訂的婚約,現在男方在軍隊上,女方要求解除婚約。男方有的是以前自己參加革命的,有的是起義軍人,也有的是解放過來的軍人。女方有的已超過結婚年齡三歲,有的超過結婚年齡五歲。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約沒有規定,按新婚姻法第十九條離婚保護革命軍人的規定的精神,婚約似亦不能與一般民眾同視,但究應如何予以保護或保護至如何程度請鈞院連同新婚姻法第十九條一併詳予解釋。
此致敬禮
195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