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人石貴章、張新志婚約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10月07日發布,自1954年10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10月07日
- 實施日期:1954年10月0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河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9月16日法務部轉來你院1954年9月3日法行報字第26號有關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請示一件,經研究並與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聯繫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革命軍人石貴章與王秀榮婚姻糾紛一案,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見。即雙方經過合法訂婚的,應視王秀榮為軍人的未婚妻,受到法律上的保護。但在處理時,首先要查清軍人是否已呈請組織批准,並可將女方現在情況告知軍人。如已經組織批准,軍人也堅決願保持他們的關係時,則應維護他們的訂婚關係,並便於軍人與王秀榮結婚之前經過充分的動員說服工作。對破壞軍人婚姻的鄭州專區花紗布公司幹部,可查明情況,酌情處理。
二、革命軍人張新志與靳淑英婚姻糾紛一案,張新志之繼母代張交換相片訂婚,其中如確有欺騙而違背雙方意願的情節,是不能勉強結合的,而使勉強結婚,感情也不會鞏固。此案可先把雙方訂婚時的實際情況和女方現在的要求通知張新志所屬部隊,請他們考慮後提出意見,再予酌情處理。
附一:
法務部函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3日法行報字第26號請示有關《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以及廣東省龍川縣人民法院本年8月27日總字第341號請示關於無音訊之革命軍人的婚姻如何處理問題的兩文,均屬於審判上的問題,故連同原件一併轉你院請考慮處理。
1954年9月16日
附二:
河南省人民法院關於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請示
(法行報字第26號)
法務部:
茲據我省鄭州分院法民字第84號請示兩個軍人婚姻問題如下:
一、我航空軍人石貴章(任團長),27歲,今年2月回家與王秀榮(女,23歲)雙方談妥訂婚,區書區長亦徵求女方意見表示同意,軍人並與其交換了財物,返回部隊辦理批准手續,軍人走時女方送到鄭州,到部隊時又不斷與女方來信。今年7月王又與專區花紗布公司幹部結婚,縣院聞知即以革命軍人未婚妻收回其結婚證,宣布婚姻無效。但處理時意見分歧,分院意見:(一)軍人與女方進行戀愛原則上應予保持,但軍人請批是否批准,尚未作最後決定,不能以革命軍人未婚妻論。(二)花紗布公司的幹部明知王與軍人正在談戀愛,這樣做是不對的,仍應動員女方與軍人結婚,若女方堅不同意可與其部隊領導寫信說明情況,軍人可另找對象。
二、張新志,29歲,現在西安公安總隊當上士,1953年8月經其繼母在家以交換相片方式與靳淑英訂婚,現張新志回來結婚,女方提出訂婚時男方之母有欺騙堅不同意。分院意見:該問題首先應協同有關部門動員女方與軍人結婚,若女方堅不同意亦可動員軍人另找對象。
我們對以上兩個問題第一個意見:王秀榮與革命軍人石貴章同志在家雙方談妥,經過合法的戀愛直至訂婚,因此不能再認為是戀愛過程,應視王為軍人的未婚妻,受法律的保護,處理此問題時首先要弄清軍人是否已呈請批准結婚,如已呈準則應動員女方同軍人結婚,如未呈準亦應徵求軍人意見後再作處理。第二個意見:張新志之繼母以交換相片代張訂婚是不對的,這本身就違背雙方的意願,因此說其婚姻無效,如女方現在拒絕同張結婚,可動員軍人另找對象。目前我省各地不斷發生類似以上的問題,究竟如何處理合適,以上意見是否對頭,請研究指示我們,以便遵照執行為盼。
1954年9月3日
1954年9月16日法務部轉來你院1954年9月3日法行報字第26號有關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請示一件,經研究並與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聯繫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革命軍人石貴章與王秀榮婚姻糾紛一案,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見。即雙方經過合法訂婚的,應視王秀榮為軍人的未婚妻,受到法律上的保護。但在處理時,首先要查清軍人是否已呈請組織批准,並可將女方現在情況告知軍人。如已經組織批准,軍人也堅決願保持他們的關係時,則應維護他們的訂婚關係,並便於軍人與王秀榮結婚之前經過充分的動員說服工作。對破壞軍人婚姻的鄭州專區花紗布公司幹部,可查明情況,酌情處理。
二、革命軍人張新志與靳淑英婚姻糾紛一案,張新志之繼母代張交換相片訂婚,其中如確有欺騙而違背雙方意願的情節,是不能勉強結合的,而使勉強結婚,感情也不會鞏固。此案可先把雙方訂婚時的實際情況和女方現在的要求通知張新志所屬部隊,請他們考慮後提出意見,再予酌情處理。
附一:
法務部函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3日法行報字第26號請示有關《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以及廣東省龍川縣人民法院本年8月27日總字第341號請示關於無音訊之革命軍人的婚姻如何處理問題的兩文,均屬於審判上的問題,故連同原件一併轉你院請考慮處理。
1954年9月16日
附二:
河南省人民法院關於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請示
(法行報字第26號)
法務部:
茲據我省鄭州分院法民字第84號請示兩個軍人婚姻問題如下:
一、我航空軍人石貴章(任團長),27歲,今年2月回家與王秀榮(女,23歲)雙方談妥訂婚,區書區長亦徵求女方意見表示同意,軍人並與其交換了財物,返回部隊辦理批准手續,軍人走時女方送到鄭州,到部隊時又不斷與女方來信。今年7月王又與專區花紗布公司幹部結婚,縣院聞知即以革命軍人未婚妻收回其結婚證,宣布婚姻無效。但處理時意見分歧,分院意見:(一)軍人與女方進行戀愛原則上應予保持,但軍人請批是否批准,尚未作最後決定,不能以革命軍人未婚妻論。(二)花紗布公司的幹部明知王與軍人正在談戀愛,這樣做是不對的,仍應動員女方與軍人結婚,若女方堅不同意可與其部隊領導寫信說明情況,軍人可另找對象。
二、張新志,29歲,現在西安公安總隊當上士,1953年8月經其繼母在家以交換相片方式與靳淑英訂婚,現張新志回來結婚,女方提出訂婚時男方之母有欺騙堅不同意。分院意見:該問題首先應協同有關部門動員女方與軍人結婚,若女方堅不同意亦可動員軍人另找對象。
我們對以上兩個問題第一個意見:王秀榮與革命軍人石貴章同志在家雙方談妥,經過合法的戀愛直至訂婚,因此不能再認為是戀愛過程,應視王為軍人的未婚妻,受法律的保護,處理此問題時首先要弄清軍人是否已呈請批准結婚,如已呈準則應動員女方同軍人結婚,如未呈準亦應徵求軍人意見後再作處理。第二個意見:張新志之繼母以交換相片代張訂婚是不對的,這本身就違背雙方的意願,因此說其婚姻無效,如女方現在拒絕同張結婚,可動員軍人另找對象。目前我省各地不斷發生類似以上的問題,究竟如何處理合適,以上意見是否對頭,請研究指示我們,以便遵照執行為盼。
195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