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起軍人婚姻案件如何處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起軍人婚姻案件如何處理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1月27日發布,自1954年0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1月27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1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江西省人民法院:
1953年12月16日接到你省南康縣人民法院(53)婚字第393號報告,要求解答三起有關軍婚的問題。現轉你院就近了解答覆,並提出我們意見,以供參考。
一、楊德英與陳昆×、姚師舜先後訂婚問題,男方都是革命軍人,且均是婚約,解除那一個婚約,可尊從女方本人意見處理。此決定與姚師舜維持婚姻關係。陳昆×給女方的婚禮,女方如願退還,可以退還。必要時亦可按照1951年10月八日我院與法務部法編字第9577號關於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禮處理原則的指示第四項下半段的精神處理。
二、革命軍人林×(林元炯)自1949年10月間有過家信後,一直無音訊,其未婚妻易妹子於1952年請求取消婚約問題,經軍委總政治部及你院1953年6月20日函復“從緩處理”,希你院再與省軍區聯繫調查以便指示南康縣院處理。並希同時參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軍委總政治部、法務部、內務部1952年12月15日司行字第820號關於“革命軍人婚姻問題座談會紀要”的聯合通知問題的第四--現役革命軍人的未婚妻……(要取消婚約須經軍人同意)以及1951年6月30日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聯合通知關於處理現役軍革命軍人取消婚約的暫行規定與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軍委總政治部關於處理在韓戰中被俘或失蹤之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聯合通報(1952年10月17日法辦字第3714號)等檔案處理。
三、革命軍人賴訓津自1952年1月28日寄回家信後,已經又有一年多沒有音訊。希你院再與省軍區聯繫調查,復示南康縣院。
附:
江西省南康縣人民法院報告
((53)婚字第393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楊德英系地主陳植三的童養媳,於1951年脫離了,經當地區府葉義貞同志介紹參加過土改,不久便與區委徐得貴、法院院長劉雨松等作保姆,以後又與本縣駐軍467團××同志作保姆,那時該團戰士陳昆×與楊德英便認識了。乃於1952年舊曆5月初6而訂了婚,當時陳昆×同志也告訴了他父親陳茂生,並送給了楊德英的婚禮藍士林布衣一套,7尺5寸中山呢布,7尺5捷克蘭布,棉花1斤,扣子7顆,洋線一團(約6萬元)。訂婚(楊德英現在不承認訂了婚)不久,陳昆×同志即調往了大庚,楊德英即又與縣武裝部(現在奧國)軍人姚師舜認識,雙方又訂了婚,姚並將楊送在本縣一小念書,後姚的部隊調奧國後,楊即將戶口遷至姚的家中居住一直到現在。
陳昆×同志家中有母親,姚師舜家中也有母親,姚的哥哥並是中國人民志願軍。
現在楊提出與陳堅決取消婚約請求,陳昆×同志本人堅決不同意。但其母親是同意了,不過要楊還回聘金。楊德英則堅決要到姚師舜同志家,而姚的母親也不同意楊與姚取消婚約,並說姚也不同意。經本院勸解無效。應如何解決,請指示。
二、革命軍人林×(又名林元炯)於1948年10月15日在東北方山鎮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56師467團一營一連任文書,曾於1949年11月間於南昌軍區政治部寄一張證明給其家中,後就一直至現在無音訊。
1952年其妻易妹子(19歲)即提出與其取消婚約,經我院向林元炯同志原參軍部隊及南昌軍區及中央總政治部查詢該同志徵詢意見,均無著落,後經請示,得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1953年4月22日發文組姻(53)字第155號及江西省人民法院1953年6月22日秘群字405號函復“從緩處理”。就一直至今沒有處理。
現在朝鮮已經和平談判,我院意見應請再行查詢,如仍查詢不著,則應判離,是否妥當,仍請指示。
三、賴訓津於日冠攻陷我縣退卻後(民國34年)為國民黨匪軍抓去挑擔後,即當國民黨兵。後被我軍解放,又參加解放軍了。於1952年1月28日曾從皖北康復醫院第二所寄回家信一封,但經我院各方函詢均無著落,現在已經有一年多了,是否可請總政治部給予查詢,或準予判離,仍請示。
以上三個問題,請迅速指示,以便迅速結案。
特此報告。
195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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