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覆》在1977.06.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77.06.13
- 實施時間:1977.06.13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發〔1977〕2號《關於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我們依據婚姻法和1963年11月29日中央批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進行了研究,並徵求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你們對“由父母包辦強迫訂婚的軍人未婚妻,是否作為軍婚加以保護”、“有些軍人在入伍前夕,未達婚齡就草率結婚,應否視為軍婚”、“戀愛與訂婚有無區別,是否都算軍婚”等三個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是比較妥善的,同意你們的意見。
二、你們在第二個問題中所說的“未達婚齡”,是指未達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還是指政府提倡的晚婚年齡,未講清楚。對此,我們認為,應當明確指出:對於未達晚婚年齡而結婚,是違反政府提倡晚婚的精神的;至於未達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則更是違反婚姻法的。對此種行為,應當進行思想教育,並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注意嚴格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
三、處理此類問題的方式,應儘可能採用個別談話方式,不要亂傳播,不要無事生非。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