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破壞軍婚案件兩個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7月24日發布,自1964年07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4年07月24日
- 實施日期:1964年07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你院〔64〕滬高法批字第82號報告,對“中央批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第二條第(一)(二)兩項提出的兩個問題,經我們研究後答覆如下:
一、該報告第二條第(一)項指出3種一般的破壞軍人婚姻的情況,可以免予刑事處分,採取批評教育、訓誡等辦法處理。如果犯錯誤的人是黨員、團員或幹部,建議黨、團、行政組織酌予處分。其中“軍人本人不願意追究的”這種情況,是指軍人妻子雖有過通姦行為,但軍人本人不願意追究,可免予刑事處分。所謂不願意追究,也包括軍人在案件作其他適當處理後,並不堅持要求給予刑事處分這一情形在內。至於對這項規定是否可以反過來理解,即雖有過通姦行為,但軍人要求追究的,可給予刑事處分。我們認為,不能作這樣的理解,對軍人要求追究的,是否給予刑事處分,仍應按照該報告第二條所規定的總的精神和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該報告第二條第(二)項中“利用職權威脅、利誘成奸的”,是指利用職權威脅成奸或利用職權利誘成奸,二者有其一,即可適用這項規定。這裡所說的利用職權利誘成奸,則指利用職權以政治上物質上的利益相引誘,而達到成奸的目的。例如,許以入黨入團,提職提級,給予某種榮譽,或者慷公家之慨,不應獎勵而獎勵,不應記工分而記工分,不應多發供應票證而多發,等等。所有這些,都是與利用職權相聯繫的。
三、報告所附李××破壞軍婚一案,經查閱原卷,看不出被告有利用職權威脅或利誘的情節。但被告事前不聽軍人警告,與軍屬通姦被發覺後,又企圖串通軍屬隱瞞罪行,沒有悔改表現,這些情節是嚴重的,如果影響惡劣,也可以考慮判一點刑。由於在報告和原卷中看不出該案造成的影響,因此,究竟需不需要判刑,請你們研究決定。
此復
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李××破壞軍人婚姻案件涉及兩個政策問題的請示
(滬高法機字第8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審核虹口區人民法院報批的李××破壞軍人婚姻案件(另附案例)時,對“中央批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中,有兩條政策理解無把握,請示如下:
第一,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提到:“軍人本人不願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採取批評教育、訓誡等辦法處理”。可否理解為:如果軍人要求追究,可以依法給予刑事處分;
第二,規定第二條第二項,“對於與軍屬通姦,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利用職權威脅、利誘成奸的;或者明知為軍人未婚妻子而與之結婚、姘居的,都應給予刑事處分。”其中“利用職權威脅、利誘成奸的”是指利用職權威脅和利誘成奸的,才能給予刑事處分,還是指利用職權威脅成奸,或者利用職權利誘成奸,只要兩種手段中有其一,即應給予刑事處分ⅶ基於對上述政策的理解無把握,我們在討論李××破壞軍人婚姻案件中,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一種認為,李××利用職權利誘軍屬王××成奸,而且成奸前不聽軍人警告,事發後,又企圖串通王××隱瞞罪行,軍人張××和部隊組織上都提出要求嚴加懲處,可以判處李××短期徒刑(最多不超過一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李××雖系利用職權引誘軍屬通姦,但屬一般性質,可以不判徒刑,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
196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