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業軍人婚姻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5月19日發布,自1953年05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05月19日
- 實施日期:1953年05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你院所屬任邱縣人民法院於1953年4月11日以民字第1號報告請示關於轉業軍人劉奎龍與王大體婚姻問題。查來文是油印的,前後款是用墨筆填寫的;料想你院也同樣收到一份。特將本院批覆連同來文抄件送給你院。
本院認為,王大體未經合法與劉奎龍離婚,私自改嫁,是錯誤的。但轉業軍人劉奎龍參軍後,離家十年沒有給家來信,王大體因查詢不到劉奎龍下落,乃於1948年與趙各莊畢會生結婚,現已六、七年,並已生兩個小孩,堅決不願與劉奎龍恢復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任邱縣人民法院動員劉奎龍同意離婚是對的。他現在雖然不同意與王大體離婚,希你院轉告任邱縣人民法院應本著愛護轉業軍人的政策,徹底體現司行字第820號聯合通知關於《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紀要》第三問題處理意見(一)的精神,具體地幫助他解決困難問題,耐心地說服劉奎龍同意離婚。希即轉告。
附:
任邱縣人民法院關於轉業軍人劉奎龍與王大體婚姻糾紛一案的請示
(民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劉奎龍,男36歲,任邱縣第三區大王果莊人,轉業軍人。
王大體,女,36歲,任邱縣第二區前趙各莊村人,農民。
一、發生問題的原因:
王大體從19歲與劉奎龍結婚,感情一般。劉奎龍從1939年參加解放軍,當戰士。轉戰山西、陝西,1952年10月從湖南長沙轉業回家時任管理排長。
王大體從1948年舊曆2月11日沒有經縣、區正式手續另行改嫁,與趙各莊畢會生結婚。其改嫁原因據劉奎龍的弟弟劉奎元談稱:自參軍後,相隔10年的時間與家無通信聯繫。(1949年2月才給家來信)。1947年6月、1948年秋前相繼在前線報上登載找尋也無下落。1947年有大王果莊劉振崗同志在延安教導隊工作,委託劉振崗同志給查閱劉奎龍同志的下落,劉振崗同志來信也沒找到。同時有劇社的一個女同志曾經動員過王大體說:“男人參軍十啦年沒音信你不改嫁乾么”。因此向劉奎龍同志的父親大哭,劉之父給她勸解,讓她等一個時期再說。又到縣府民政科討論,也勸說等一個時期再說。
1948年有西古賢村退伍軍人崔花榮原先和劉奎龍同志在一個部隊,又向崔同志打聽劉奎龍同志的下落。崔同志說:“1941年至1943年在一起了,以後就沒見過他(指劉),打聽了幾次沒準信,不敢確定有沒有了。”
劉奎龍同志的家庭有7口人,父母、弟弟、弟妹及弟弟家兩個小孩,耕地15畝。(調查18畝)有房5間,回家後又分給他磚房3間,養驢一頭,生活尚能維持。王大體在未改嫁前與公婆關係很不好,有時鬧病不給治,並說她裝病,改嫁前四、五年,即經常住娘家。劉奎龍自己承認:“……西古賢的一個復員軍人說我死了又因她有病,可能我家長對她招待上不夠……”基於以上原因,王大體未向政府申請而另行改嫁,已經生有兩個小女孩,大的6歲、小的5個月。
關於這個問題,在1949年4月間,因劉奎龍來信後劉奎元曾向政府控告王大體私自改嫁,因為王大體那時因懷孕6個月,進行動員,王大體堅決不回劉奎龍家,而劉奎元給劉奎龍去信,說明王大體已經改嫁,劉奎龍給家中來信也未提及此事,當時未作完滿解決。1952年10月劉奎龍轉業回家,才又提起控訴,堅決要求與王大體恢復夫婦關係。
二、對本案的處理經過結合轉業委員會、民政科、婦聯會以及大王果莊、邊各莊、前趙各莊三村的幹部,首先動員女方與畢會生脫離關係,仍與劉奎龍恢復夫婦關係,與轉業軍人作夫婦,是無尚的光榮。而王大體堅決不回去,又對劉奎龍作動員說明轉業軍人回家生產,結婚而是為了安家立業,雙方已經十幾年不在一起,她已改嫁七、八年,生有兩個小孩,已失去夫婦感情。再者你的家庭及民眾都一致認為你已經犧牲,在這種情況她才改嫁,不能認為她改嫁完全是非法的。經過這樣大的場合總計5次,雙方各走極端,此外,轉業委員會李芳型同志與劉奎龍個別談過兩次,民政科朱科長個別談過一次,仍不聽從。但是關係到轉業軍人的婚姻問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司行字第820號聯合通知第三問題第(二)款,對女方處理於事實有些不妥,而將婚姻判離,劉奎龍又是多年的老革命軍人,又恐造成壞的影響,我們感到對這個問題的處理上得不出一個正確的結論,特此呈請從速賜示為盼。
195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