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赴朝擔架隊人員的婚姻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赴朝擔架隊人員的婚姻處理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5年02月14日發布,自1955年02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5年02月14日
  • 實施日期:1955年02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婚姻法綜合規定
  黑龍江省司法廳:
法務部於1954年11月26日轉來你廳同年11月5日司總字第153號辦字第67號請示對赴朝擔架隊失蹤人員婚姻處理問題的報告一件已悉。經與內務部等有關部門聯繫提出處理意見如下:
赴朝民工(擔架隊人員),雖非現役革命軍人,但他們是在直接執行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的光榮任務中失掉下落的,因此在他們的配偶提出離婚時,法院須慎重處理。對這類案件應由縣人民政府或當地參戰民工的帶隊人員證明配偶的一方確係赴朝民工,而在朝鮮停戰後經各方調查證明或在朝、中報刊登載查找、至今無音訊者,可以判準離婚,否則就不應判離。但赴朝民工不是軍人,他們的婚姻問題不能按“失蹤軍人”的辦法處理。
附:
黑龍江省司法廳關於對赴朝擔架隊婚姻處理問題的請示
(司總字第153號辦字第67號)
法務部:
近接各縣所詢問“於1950年、1951年赴朝民工(擔架隊)有的在朝因轉移而掉隊,至今無人證明其下落又與家中音信皆無,因此其配偶要求離婚。可否按軍委總政治部、高院、法務部‘關於被俘失蹤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聯合通知’加以解決?”我們的意見:擔架隊員雖不是志願軍,但他們卻是與志願軍一樣為了抗美援朝。因此,對他們的婚姻問題的處理,亦可依“關於被俘失蹤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聯合通知”精神處理。
至於所屬機關證明問題。擔架隊赴朝皆由各縣派員率領,在朝臨時附屬於某部隊工作。1952年所去之擔架隊先後均已回國。對於未回國的擔架隊員,因無軍籍軍隊也無法查找,對這類案件可由縣府或當時帶隊負責證實即可。
以上處理辦法當否,請批示!
195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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