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現役革命軍人婚約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2年12月17日發布,自1962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2年12月17日
- 實施日期:1962年12月1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你院11月30日(62)院辦字第106號關於現役革命軍人婚約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對於你們提出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的暫行規定”現在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應當認真執行這項規定。
二、關於婚約的形成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但應特別注意首先向軍人查詢情況。
三、你們在報告中提到“對於現役軍人的戀愛對象,也應儘量動員說服和軍人鞏固發展愛情,如果動員無效,則不應強制。”我們意見,這點以不作規定為好。
附: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現役軍人婚約問題的請示報告
((62)院辦字第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懷遠縣人民法院請示現役革命軍人婚約,是否還予保護,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構成婚約,兩人談戀愛是否就算有了婚約。經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婚聯字第1號通知規定:“如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者其訂婚的一方提出取消婚約,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我們認為,根據當前鞏固國防、穩定軍心的需要,這個規定應當繼續執行。至於什麼樣的情況才算婚約,我們認為,主要看雙方是否都已同意將建立婚姻關係,如果都已有了這個表示,就應視為訂立了婚約;如果僅有戀愛關係,雙方或一方還沒有表示願意結婚的,則不能視為有了婚約關係。但是,對於現役軍人的戀愛對象,也應儘量動員說服和軍人鞏固發展愛情,如果動員無效,則不應強制。
以上意見當否,請予指示。
196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