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魏誠與張平生婚姻案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魏誠與張平生婚姻案的處理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0年09月22日發布,自1950年09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0年09月22日
  • 實施日期:1950年09月2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7月29日文呈字第84號來件已悉,關於張平生與魏誠婚姻案件,經研究後,特提出下面幾點意見請研究處理。
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係,是從革命整體利益出發而規定的。你院在批答寧夏省院和復魏誠的信中,將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釋為“遷就政治上比較落後的戰士的規定,一個幹部不應等同於政治上比較落後的戰士,應該堅決擁護婚姻自由”。這是很不適當的。因為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立法原則是基於革命整體利益而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係,並非“遷就落後”。第二,革命軍人包括指揮員和戰鬥員包括革命軍隊的全體成員,決不是只指戰士而把幹部除外,凡是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係,都須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給以合法保護。第三,婚姻自由與保護現役革命軍人婚姻關係,都是基於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這一共同原則,兩者是統一的而且同是進步的,如把婚姻法第十九條解釋為“遷就政治上比較落後的戰士的規定”,這就使婚姻法的統一性、進步性分割了,使保護現役革命軍人婚姻關係與婚姻自由的原則分割為兩個對立的東西,這種對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錯誤了解,很可能在工作上發生偏差,而對於魏誠來說,也將因此引起對婚姻法的錯覺以至對立態度,我們從魏誠7月20日給你院的信中(魏接到你院去信後的回信)深深地體驗到這一點。據此,我們意見,你院就婚姻法第十九條所作錯誤解釋,應予必要的糾正。
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這裡系指一方為現役革命軍人,而另一方則不是現役革命軍人,從來件中了解魏張兩人同是現役革命軍人,他們是一九四六年在部隊里結的婚,現在還同在一個建制部隊里,因之,處理魏張婚姻糾紛,首先應該協同其所屬部隊機關慎重研究他們造成婚姻糾紛的主客觀原因,爭取和好實無可能,也應努力解除他們彼此間思想上的疙瘩,然後成立和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三、我們從魏誠7月20日給你院的信中了解到,魏一方面對你院關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解釋表示不滿,另一方面也泛指他思想上確實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對組織對革命及對其個人前途流露出來一種消極思想,這一點必須引起我們重視,因之你院有必要與魏誠所屬兵團或軍的政治機關協商的必要,從關心愛護幹部的原則出發,找到他的思想癥結,予以正確的解決,這可能是順利處理魏張婚姻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對於張平生,也應教育其以革命同志的態度,來處理和魏的婚姻問題,引導其克服狹隘思想和對立情緒,(如1949年冬魏提出離婚,張認為自己處於被動是可恥的,不同意離婚,而至12月間張提出離婚,魏又拒絕接受)任何個人意氣用事,對正確處理問題毫無益處,而影響所及將對革命不利,我們認為處理魏張婚姻糾紛,無論是和或離,必須針對他們的實際思想情況,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首先使他們在思想上靠攏起來,這是最基本的關鍵。
希將處理結果報來。
附: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魏誠與張平生婚姻一案究應如何處理的請示
(文呈字第84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寧夏省人民法院呈報關於張平生與魏誠婚姻案件的事實如下:
男方:魏誠,年30歲,四川巴中人,1932年參加革命,現任×××師×××團參謀長,家無其他人口及任何財產。
女方:張平生,年20歲,河北遷安人,1944年參加革命,土改後家有田52畝,房子3間。
雙方於1946年6月間,經徐敏介紹定婚,同年10月結婚,結婚之後,魏疑張之品質不佳,行動不檢,(可是魏自己於1947年曾在冀東十三分區和一個護士戀愛並曾向組織要求與張離婚未經批准)。張嫌魏之思想守舊,不信任他,她與男同志交言,魏疑發生愛情,與女同志接談,魏疑調唆離婚,加之雙方個性均強,日常爭吵打架(張稱魏常用手槍威脅,魏否認用槍),感情逐漸破裂,據張稱前後提出離婚4次(據魏之書面及口供是3次)均經組織調解暫息。1949年冬先由魏提出離婚,張認為經魏提出離婚是可恥的,不同意。至12月間,張提出離婚經過團、師、軍各單位調解無效,由寧夏軍區政治部函送寧夏省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經傳訊雙方並多方調解,但女方以婚姻法第十七條“男女一方堅決請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之規定,絕對要離婚,而男方魏誠堅持婚姻法第十九條:“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之規定,絕對不同意離婚,假若離婚的話,他情願犧牲20餘年的革命歷史和張平生拼個死活,雙方各執一條,相持不下,而其情況已到相當的嚴重。
(二)我院根據上述材料,於6月15日批答如下:從寧夏省人民法院所呈材料來看,兩人感情一貫不合應當離婚,至男方依婚姻法第十九條,女方依婚姻法第十七條為根據,這是鬧蹩扭的作法,而且婚姻法第十九條的內容是遷就政治上比較落後的戰士的規定,一個幹部不應等同於政治上比較落後的戰士,應該堅決擁護婚姻自由,令該院好好加以說服,同時魏誠來信也以此內容作答。
(三)繼魏誠於7月20日又來一封信,對法院表示不滿,現抄原文如下:
你們於六月22日來信已收到了,關於你們的信內談到的一切,我完全懂得,政府和政府法令我是完全擁護的,不過政府那些主觀主義的人,官僚主義的人,我對他確有些不敢贊成,政府法令應該是根據實際問題來處理事情的,並不是空口說空話,我前信上的意見並不是說離婚不可以,而是請求政府要將內的若干道理給予辯別清楚,追求一個真理出來,不能馬馬虎虎。我也並不說要組織遷就我,我找不到老婆我不找,(封建所說窮人命苦)又有什麼了不得呢ⅶ戰事結束了政府有落腳之處要不要當兵的也無關係了,最多我鬥爭20年的來歷到如此結果吧。從此看來鬥爭是個可恥的,可惜父母一生所養。
關於這個問題由你們隨便處理吧!我不再談別的,就是怎樣談馬列主義,總之被人曲解,還有什麼可談的呢ⅶ至於我個人進步不進步就在於我了。我完成了這樣多年的革命任務,到今天完成了這樣結果還不知將來又是如何,我還有什麼可完成的呢ⅶ你們要我考慮,但我考慮總的結果和我個人的結論就在這裡。
這裡我最後的希望,請政府和軍隊開除軍籍和政府的嚴格制裁,我們軍隊系統的兵團司令機關在西安,他們也清楚我這個人,你們可商談辦理此事,我是決心不願再在軍隊服務下去了。我就要如此,政府也不要管我,別不多談,咳一肚子冤氣無處數訴,不再談了,等你們辦吧!
(四)由此看來婚姻法是進步的,但現在在下邊有些幹部還接受不了,如張平生和魏誠的婚姻案是,像這樣的問題究應如何處理,請鈞院指示為禱。
此致
敬禮
院長馬錫五
副院長喬松山
195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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