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法經[1995]46號
- 發布日期:1995-02-1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發布的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發布的檔案。【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經[1995]46號【發布日期】1995-02-16【生效日期】1995-02-16【失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1995.05.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5.05.18 實施時間 1995.05.18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在1995.06.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5.06.08 實施時間 1995.06.08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1995.05.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全區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定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該規定,望認真執行...
一、基層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1.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30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所轄的基本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以下的案件,150萬元...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5年8月19日聯合發出的《關於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06.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0.06.16 實施時間 1990.06.16 ...
人民法院對該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並不影響公安機關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因此,廣東省菸草公司惠來縣公司訴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對外經濟貿易公司、海南振海工貿聯合有限公司絲束購銷契約貨款糾紛案,可以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特此函復司法檔案(類別)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在1987.07.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一、關於連環購銷契約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連環購銷契約大多跨越幾個地區。一個契約發生糾紛,往往會牽動其他契約。對於連環購銷契約糾紛案件,一般仍由各有管轄...
為了進一步做好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申訴工作,加強審判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特制定以下暫行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3.11.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提高經濟糾紛案件辦案質量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8.02.01 實施時間 1988.02.01 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並轉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根據統計和去年(1987年)年底我院召開的五省市高、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長座談會的反映,1987年經濟糾紛案件抗訴增多,第二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經濟糾紛大案要案報告制度的通知》在1989.01.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為了及時溝通信息,掌握審判工作動態,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指導監督,有必要建立各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經濟糾紛大案要案的收案和審結情況的制度。經濟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3.11.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同一公民...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個時期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決後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還發現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經濟糾紛,實質上是違法犯罪,甚至是嚴重的犯罪,特別是利用經濟契約進行投機詐欺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這對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對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通知》在1988.01.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8.01.20 實施時間 1988.01.20 ...
(三)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區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成立的獨資企業或者投資興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與內地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屬於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而是國內經濟糾紛案件。 二、關於案件的管轄和受理問題 (一)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審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1.02.08 實施時間 1991.02.08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湘法經請字〔1990〕第4號關於廣東省潮州市旅遊產品服務部、廣東省潮州市金石供銷社訴湖南益陽市汽車運輸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契約貨損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經濟糾紛案件中嚴禁違法拘留人的通知》在1992.08.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經濟糾紛案件中嚴禁違法拘留人的通知》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1] ...
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六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據此,由陪審員與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二審經濟糾紛案件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至於審理案件中遇到需要解決專門的問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十三條...
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農信公司)因嚴重違規違法經營,已被關閉,本院曾於1月6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對涉及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現根據對該公司關閉後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契約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覆》: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契約雖具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契約的性質,從而確定契約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契約的名稱與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且根據該契約...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的調查報告和選編的經濟糾紛案例轉發給你們,請主管經濟審判工作的領導同志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討論。目前,在經濟審判工作中,有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還不高。調查報告和案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只是進行過調查的地方存在。這種狀況,務必在今年(19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現就本院1997年3月19日下發《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明傳〔1997〕89號,以下簡稱《通知》)後,各地提出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關於涉及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在該公司關閉前經人民法院判決、關閉後送達的一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否對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採取訴訟保全和軍隊費用能否強行劃撥償還債務問題的批覆》在1990.10.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9.04.14 實施時間 1999.04.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本院就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通知》在1995.12.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農業部以農經函〔1995〕6號致函本院,反映全國部分鄉(鎮)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發揮...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2008.3.31) (70)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1989.5.18)(7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級別管轄許可權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問題的復函(1995.3.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