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法經[1995]46號
  • 發布日期:1995-02-1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經[1995]46號
【發布日期】1995-02-16
【生效日期】1995-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
(1995年2月16日法經〔1995〕46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收悉。經研究,同意該規定,望認真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5年1月6日討論通過)
為規範經濟審判秩序,嚴肅審判紀律,保證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條之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對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作如下規定: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1.訴訟標的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的案件;
3.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1.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至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案件。最低訴訟標的金額由各中級人民法院在50萬元至80萬元範圍內自定,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2.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產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屬於我省管轄的專利糾紛案件由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
4.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的案件;
5.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其它案件。
四、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當事人又向該法院起訴的,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告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六、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協定管轄條款受理案件時,不得違反本級別管轄的規定。
註: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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