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通知》在1988.01.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委託外地法院代為送達、調查或執行的,受委託的法院應當依法認真辦理。近來,有些法院不斷反映出一些很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1)有的法院對外地法院的委託置之不理,或者強調困難久拖不辦;(2)有的法院要求審查委託法院的案卷,或者設定障礙,甚至給本地一方當事人通風報信、出主意,阻撓執行;(3)有的法院以“互惠”為條件,把人民法院之間的委託協助變成了交換關係,甚至要求委託法院支付費用;(4)有的法院在辦理委託事項中,遇到壓力和干擾,不敢堅持原則,不敢依法辦事,將矛盾推給委託法院。
上述問題雖然發生在少數法院,但妨礙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損害了人民法院的聲譽,引起了當事人的不滿。為了加強和改善人民法院之間的委託協助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委託法院對委託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要求,委託手續要合法、完備。受委託的法院要有全局觀念,保證質量,認真辦好委託事項。凡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有期限的,應嚴格按規定辦;確有特殊原因的,要及時函告委託法院;發現委託事項不明確或委託手續不完備時,應及時函告委託法院說明或補充;發現委託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確有問題時,應實事求是地向委託法院反映,妥善解決。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對委託協助工作認真檢查一次,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指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對於委託協助中出現的先進事例,上級法院應及時總結、通報表揚;對委託工作不負責任、影響惡劣的應予通報批評。檢查結果,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匯總後於今年(1988年)第二季度內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三)各地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認真搞好委託協助工作。自本通知下達後,凡能夠協助而不依法予以協助的,要及時予以處理;凡因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甚至徇私枉法而拒不依法認真辦理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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