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詞語信息
【詞目】送達
【拼音】sòng dá
詳細解釋
1、將物品送到目的地。
《
東周列國志》第四回:“莊公啟緘看畢,重加封固,別遣人假作姜氏所差,送達太叔。索有回書,以五月初五日為期,要立白旗一面於城樓,便知接應之處。”
2、法律用語。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和仲裁機關將有關
法律文書依法定程式和方式送交當事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第七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
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定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簡介
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將法律文書、訴訟文書交付給應當收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當事人相互間交付訴訟文書,不稱送達。
特徵
送達的主體是法院。送達的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或者他們相互之間遞交訴訟文書或其他文書都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
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是法院在訴訟中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一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外或者雖在訴訟中,但是是給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傳送或報送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遞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達行為。
送達的文書主要是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在訴訟中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主要有:判決書、裁定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反訴狀副本、抗訴狀副本、各類通知書(如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傳票、調解書、支付令等。送達其他檔案不能叫送達。
送達必須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進行。送達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後果。
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七種。
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82、83、84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籤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
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籤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軌道,採用電子送達方式應依照下列條件和程式進行:
(1)必須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經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依照職權採用此送達方式送達。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方式只適用於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送達的具體手段包括傳真、
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及時收悉的能夠確認受送達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採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解釋》第135條規定,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法院對應系統顯示傳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法院對應系統顯示傳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送達的方式。
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達人有音訊,但行蹤不定,沒有通訊地址,無法聯繫,採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公告送達的受送達人不包括軍人、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為對這些人可以委託有關機關、單位轉交送達訴訟文書、法律文書。
公告可以在法院專設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登。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刊登的日期為準。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有關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的,應在案卷內記明公告的原因和經過。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抗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抗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當說明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的法院。
解釋第14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中國情況
在中國,一般情況下送達由法警進行。書記員或審判人員在法院內或因工作在法院外得遇應受送達人也可自為送達行為。送達以對應受送達人直接進行為原則。對於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送達,向其法定代理人進行。對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送達,向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收受送達許可權的代理人時,可以向該代理人進行。應受送達人有送達代收人時,向其送達代收人進行。對軍人進行送達,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進行送達,分別通過監所、勞動改造單位或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
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包括起訴書、免予起訴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等),應當直接交給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以上稱直接送達。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或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依法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由送達人邀請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的鄰居或其他
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書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由有關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送達方式,總計5種,除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同刑事的送達相同外,還有:①委託送達。對居住外地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交訴訟文書,由受訴人民法院委託應受送達人居住地轄區的法院代為送達。對不在中國居住的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分別情況,可以委託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依協定委託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見
域外送達)。②郵寄送達。直接送達和委託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對住在外國的人採取郵寄送達,以該住在國不反對郵寄送達為限。③公告送達。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採取張貼通告、登報或廣播的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時起,滿法定期限,即發生送達效力。如宣告失蹤人死亡,自發出尋人公告即發生送達效力,1年後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在中國,經司法機關製作,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行為及其結果的訴訟文書,叫做送達證書,或稱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應記載的事項是:①進行送達的司法機關的名稱;②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③應送達的訴訟文書;④送達處所及送達時間;⑤送達方式(包括必要的經過或原因);⑥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受託送達人以及送達人簽名或蓋章。在留置送達時,還須記錄前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