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證亦稱送達回證。指公安、司法機關製作的用以證明訴訟檔案已經送達的憑證,送達證應記載的內容是:(1)進行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名稱;(2)被送達人或代收入;(3)應送達的訴訟文書;(4)送達處所及送達時間;(5)送達方式;(6)被送達人或代收人、受委託人以及送達人簽名蓋章。
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或拒絕簽名蓋章,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其住處,在送達證書上說明拒絕的理由,送達日期,並由見證人、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經合法送達,如收件人本人拒不按檔案要求執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概由收件人本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