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證據法新解讀》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規作為“主體法”,並且將與主體法相關聯的法律法規分類彙編。
圖書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
若干規定解讀與套用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起訴或反訴材料]
第二條 [舉證責任與分配原則]*
第三條 [舉證指導與當事人申請取證]*
第四條 [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與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
[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第五條 [契約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第六條 [勞動爭議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第七條 [法院對舉證責任分擔的裁量]*
第八條 [自認規則]*
[自認的概念]
[默示自認]
[代理人的承認]
[自認的撤回]
第九條 [免證事由]*
[眾所周知的事實]
[自然規律和定理]
[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
[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十條 [原件、原物優先原則]*
第十一條 [域外證據的證明]*
第十二條 [外文證據的譯文]
第十三條 [涉及第三方利益無爭議事實的舉證]*
第十四條 [證據材料的編排和法院簽收]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 [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範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取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法院取證範圍]*
第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取證的形式]*
第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取證的程式]*
第二十條 [書證的調查收集]*
第二十一條 [物證的調查收集]
第二十二條 [視聽資料的調查收集]*
[視聽資料]
[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
[說明來源和製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 [證據保全的申請程式與擔保]*
第二十四條 [證據保全的方法與見證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鑑定的期限及逾期鑑定後果]*
第二十六條 [鑑定人的確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重新鑑定的條 件]
第二十八條 [自行委託鑑定的重新鑑定]*
第二十九條 [鑑定書內容的審查]
第三十條 [勘驗筆錄]
第三十一條 [檔案、材料的摘錄]*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三十二條 [被告答辯]*
第三十三條 [舉證通知與舉證期限確定]*
[人民法院送達舉證通知書的義務]
[舉證通知書的內容]
[舉證期限的確定方式]
第三十四條 [舉證適時與舉證失權]*
[舉證時限]
[證據失權]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請求變更告知與舉證期限的重新指定]*
第三十六條 [舉證期限的延長]*
第三十七條 [證據交換的啟動和適用範圍]JOC
第三十八條 [證據交換時間]
第三十九條 [證據交換的程式]
第四十條 [再次證據交換以及證據交換次數]
第四十一條 [新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新證據提出的時間]*
第四十三條 [不屬於新證據後果及除外]*
第四十四條 [再審中的新證據]*
第四十五條 [對新證據的反證]
第四十六條 [對新的證據提出的相關後果]
四、質證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經質證]30C
第四十八條 [不公開質證的證據]*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要求]
第五十條 [質證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質證順序]*
第五十二條 [分別質證]
第五十三條 [證人的資格]*
第五十四條 [證人作證的申請及費用]*
第五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義務]
第五十六條 [證人不能出庭的理由]*
第五十七條 [證人作證的內容與方式]
第五十八條 [詢問證人的規則]*
[詢問證人的方式]
[關於詢問證人的原則]
[關於證人的對質]
第五十九條 [鑑定人的出庭義務]*
第六十條 [詢問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方式]
第六十一條 [專家輔助人]
第六十二條 [質證筆錄]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六十三條 [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解讀與套用
實用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