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個時期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決後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還發現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經濟糾紛,實質上是違法犯罪,甚至是嚴重的犯罪,特別是利用經濟契約進行投機詐欺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這對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對於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對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危害很大。因此, 各級人民 法院對以上種種情況, 必須認真研究,正確判斷,及時依法採取嚴密果斷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
  • 類型:政府信息通知
  • 發布日期:1985-12-09
  • 生效日期:1985-12-09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09
【生效日期】1985-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個時期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決後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還發現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經濟糾紛,實質上是違法犯罪,甚至是嚴重的犯罪,特別是利用經濟契約進行投機詐欺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這對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對於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對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危害很大。因此, 各級人民
法院對以上種種情況, 必須認真研究,正確判斷,及時依法採取嚴密果斷的措施
。否則,就不能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保障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 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查封、扣押、凍結當事人有關財物等訴訟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均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通知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依法協助執行。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利用經濟契約買空賣空、轉包漁利、非法轉讓、行賄受賄,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國發〔1982〕73號《通知》的規定辦理,即:“一般不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而可由法院依法處理。這樣可以簡化工作程式,便於及時處理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不便直接處理的(如被告人在外地等),可移交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特別是嚴重經濟犯罪,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只當作經濟糾紛案件來處理,放縱了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把有關犯罪的線索和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查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已於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聯合發出法(研)發〔1985〕17號《通知》,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
四、對於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人犯,為防止其逃跑、串供和發生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措施或決定逮捕。監視居住和逮捕,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
五、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對妨害訴訟進行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是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近來發現對一些嚴重經濟犯罪,有關部門僅給予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而沒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對於保障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政策的順利實施,甚為不利。人民法院發現這種輕縱了的嚴重經濟犯罪案件,應建議主管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並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法院。
以上幾點,在執行中有何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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