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在1993.05.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將《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望在經濟審判中,注意總結經驗,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實踐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請報告我院。
為了貫徹第十六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精神,研究在黨的十四大以後如何進一步加強經濟審判工作,以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服務,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1月6日至10日,在上海召開了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分管經濟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經濟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華聯奎主持了這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庭長孫宗顥就當前經濟審判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和進一步搞好經濟審判工作作了中心發言。與會同志通過討論對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一些問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要認清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革經濟審判工作,堅持為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務。
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秩序需要法制維護。當前,在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利益的衝突越來越多地需要通過經濟審判加以解決。經濟審判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案件涉及的範圍越來越廣,審理的難度增加,社會各方面對經濟審判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新時期,各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大力加強經濟審判工作。辦案力量不足的要適當增加審判人員,儘可能配備一些懂法律和懂經濟、金融、貿易、科技、外語等專業的人才。要加強經濟審判隊伍自身的建設,對經濟庭現有人員,採取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當前,特別重要的是要組織學習好十四大檔案,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武裝經濟審判幹部,提高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自覺性。對於在改革中出現的一些新型案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把情況吃透,虛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以“三個有利”的原則為指導,妥善公正地加以處理。高、中級人民法院,特別是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及時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搞好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司法解釋,抓緊組織力量對過去的司法解釋進行清理,該廢止的廢止,該修改的修改,以適應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快經濟建設的需要。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理。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的案件都應當再審。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提審。要加強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的聯繫和協作,做好委託送達、調查和執行工作,發揮人民法院的整體優勢。
二、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依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十四大制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經濟審判工作要適應這一轉變,樹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新觀念。
1.樹立平等保護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的觀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所有制結構上,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各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各經濟主體只有平等地和公平地進行競爭,優勝劣汰,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們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時,對於不同的經濟主體在商品交易中的合法權益應當平等地依法予以保護,切實做到誰的權益合法就保護誰,誰的行為違法就制裁誰。要充分、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能讓違約一方或者侵權一方在經濟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讓債務人或其他人承擔不該由其承擔的責任。
2.樹立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觀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全國形成統一的、開放的市場,而地方保護主義則妨礙市場的健康發育和經濟的順利發展。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必須嚴肅執法,公正辦案,無論當事人是本地的還是外地的,中國的還是外國的,都一樣對待。上級人民法院要支持下級人民法院嚴肅執法,公正辦案,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堅持秉公執法有突出貢獻的法院和審判人員要表揚;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辦案有失公正的,除了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糾正外,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進一步增強契約觀念。在市場經濟中,契約的紐帶作用更加重要,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時,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在契約中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當事人各方即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應根據契約的約定判定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契約約定僅一般違反行政管理性規定的,例如一般地超範圍經營、違反經營方式等,而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契約標的物也不屬於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可按照違反有關行政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而不因此確認契約無效。對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代理人有超越代理權等行為的,只有當事人提出,人民法院才進行審查,並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或應否予以撤銷。法院審理、判決的範圍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在起訴、答辯中陳述的理由,都要認真考慮,並在判決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4.進一步增強效率和效益觀念。市場情況瞬息萬變,貽誤時機往往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市場經濟最重視效率和效益,質量、效率、效益是經濟工作的生命,也是衡量經濟審判工作的重要標準。經濟審判要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把案件辦得更快一些,並在審結後儘快予以執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辦案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還要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因發生糾紛而影響生產的,要及時排除干擾,先恢復生產,把經濟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要慎重,不是必須的不要輕易採用,當事人提供了有效擔保的就不應採取保全措施。對確實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採取措施後,案件要及時審理,儘快結案,不得久拖不決。對生產工具、設備、運輸車輛需要保全的,可限制當事人轉移、變賣、允許其繼續使用。
5.保護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有市場競爭,就必然會有不正當競爭,如以不正當手段推銷商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和其他商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等。人民法院要通過辦案,保障公平的、公開的、有序的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對因不正當競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賠償。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坑害消費者和其他生產者,尤其是生產、銷售偽劣藥品、食品,危害人民健康,生產、銷售假農藥、假化肥、劣質種籽,坑農害農的,應當給予嚴厲制裁,除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該罰款的罰款,該收繳的收繳,絕不能讓不正當競爭者在經濟上占便宜,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6.樹立商業風險意識,公正處理損失的承擔。
市場對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來說,既有機遇,也有風險。人民法院作為商品交易糾紛的最終裁判,要按照法律規定、商業習慣,注意正確確定風險的承擔。應當由某一當事人承擔的風險損失,不應轉嫁給其他人。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嚴重違約時採取合理的自我保護措施的,應當給予支持。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契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契約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契約。
三、要嚴格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提高辦案質量
市場競爭需要有統一的規則,這就是法律和法規。人民法院只有嚴肅執法才能保護公平有序的競爭,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將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以後制定的,是改革開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經驗總結,是保護生產力發展的,不能把生產力標準與依法辦案對立起來。在審判工作中,凡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依法辦;有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踐證明已經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應當通過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規來解決。人民法院在辦案中遇到這種情況,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意見,提請制定該規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予以解決。
經濟審判涉及的法律、法規門類廣、層次多、數量大,正確適用法律是保證辦案質量的關鍵。正確適用法律,必須準確地掌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部門規章、政府規章等不同層次的規範性檔案的效力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正確地予以適用。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依據。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規適用於一切經濟糾紛案件,而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的效力僅限於本行政區域的範圍,只能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和政府規章,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時可以參照。第二,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有牴觸的,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的,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行政法規為了貫徹執行法律,地方性法規為了貫徹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就同一問題作出更具體、更詳細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第四,法律未涉及的領域,行政法規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未涉及的領域,地方性法規行行作了規定的,適用該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第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了變通規定的,應優先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樣,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問題,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了規定的,應當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第六,特別法與普通法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第七,人民法院對於地方性法規是否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難以確定的,以及不同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不一致,在執行中發生衝突的,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者裁決。第八,人民法院認為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各部門規章這間不一致的,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第九,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體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遵照執行,並可在法律文書中引用。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和涉外經濟契約法、有關外商投資等涉外經濟法律、法規辦理。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法律、法規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和涉外經濟契約法第五條的規定,應當適用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法律的,可予適用,但以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四、要繼續改革審判方式,提高開庭審理的水平
改進審判工作,要在提高審判水平上下功夫,主要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式,抓好開庭審理,做好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實現審理案件規範化和訴訟運行科學化。改進審判方式,一是改變庭審方式,強調當事人舉證,加強對證據的質證和開庭辯論,充分發揮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功能,把開庭審理真正變成調查案件事實、核實證據和雙方當事人說理辯論的過程;二是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應予適用,使一般經濟糾紛,得以及時處理;三是簡化訴訟程式,真正體現“兩便”原則,避免重複勞動,以最少的訴訟消耗,取得最佳的審判效果。開庭前,合議庭成員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交換、核對證據,也可以讓雙方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交換、核對證據,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開庭時經當事人確認後可不再核對、質證。對庭前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只是在責任承擔上達不成協定的,開庭審理時,經當事人對事實確認後可直接進入辯論階段。四是加強調解工作,凡是能夠調解,當事人也願意調解的,開庭前可以調解,庭上庭下也可以進行調解。許多地方成立的經濟糾紛調解中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應當總結經驗,使之不斷完善。調解中心受理的案件,應當是本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而且各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調解中心在辦案中不能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審判庭予以受理和審判,不應久調不決。
五、幾個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
(一)關於執行法人制度的問題
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要認真執行法人制度。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以該企業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連帶責任。確定企業的法人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對確實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其開辦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核准登記後,開辦單位、投資人或其他人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應依法追回;私營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債務,由業主或合伙人承擔清償責任。
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其職務範圍或者在授權範圍內以企業法人的名義進行的活動應當由法人承擔責任。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事前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以企業名義進行職務範圍外的活動,除企業法人追認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行為人自己負責。企業法人授權不明,使相對人誤認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得到授權的,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其他人明知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而仍與之進行經濟交往造成損失的,無權要求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外,企業法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他人明知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犯罪而仍與之來往的,無權要求企業法人對其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於企業性質的認定
對於由個人投資開辦但登記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企業的經營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企業性質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審理案件中涉及企業性質的,在處理時應當慎重。企業資產的積累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含有投資、經營管理、優惠政策以及勞務積累等多種因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要進行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於確屬私營性質的,可以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三)關於審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的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要有利於科技進步,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當前,在審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不要把無錯的中介方列為共同被告,不要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列為共同被告並判令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二是不要以企業法人超越經營範圍、事業法人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被批准成立時未明確資金數額、社會團體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等為理由,確認技術轉讓契約無效;也不要僅以轉讓的技術存在一定缺陷就認定轉讓方有欺詐行為而確認契約無效。三是對轉讓的技術在實施中達不到契約約定的技術指標的,要通過鑑定,查明原因,是技術有缺陷,設備和原材料有問題,還是受讓方實施不當,不要輕率地宣告某項轉讓的技術不成熟。四是對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擅自轉讓本單位的生產技術或技術成果的,不應以單位未約定保密或技術成果未經鑑定而認定不構成侵權。五是要注意技術契約與經濟契約、聯營契約的區別,以及各類技術契約的區別,把案件性質定準確。
(四)關於審理票據案件的問題
近年來,票據糾紛案件增多。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應當注意,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在票據上明示不許轉讓、貼現的以外,應當允許票據的轉讓。只要取得票據的第三人是善意的,是付了對價的,就應予以保護。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就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義務,除能證明持票人取得票據有惡意的以外,不得以基礎契約沒有履行或者申請承兌人沒有付款為理由對抗持票人。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對他人在報紙、電台、電視台上發表的支票遺失的聲明沒有充分注意的義務。因此,空白支票的簽發人除非能夠證明取得支票的人有惡意或者有明顯過錯,否則,不能對抗支票的持有人。
(五)關於審理破產案件的問題
1.人民法院對申請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要依法受理,要注意防止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私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以申請破產還債,逃避債務。私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在由個人承擔無限責任後仍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清償順序和按比例分配的辦法處理。財產分配完畢後,債務人後來又有清償能力的,還應承擔清償責任。
2.對企業法人自動關閉,廠(店)停人散,無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企業的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為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指定的財產管理、清理組織可以原企業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
3.有關單位未按法定程式對企業進行清算而擅自處分企業財產,致使部分債權人的利益未得到保護,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的,由擅自處分破產企業財產或者接受該企業財產的單位負責在債權人如果參加破產清償可以得到的份額內進行賠償。
4.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企業破產還債案件後,要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聯繫,妥善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
(六)關於承包企業在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和承擔責任的問題。
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契約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契約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虧損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契約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契約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契約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為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契約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契約向企業承擔責任。
會議認為,上述意見可通過審判實踐繼續探索,不斷總結提高,有的還要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使經濟審判工作更好地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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