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高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高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在2004.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高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方便當事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委託高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當事人提起抗訴及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度。具體通知如下:
第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第一審裁判文書的同時送達《當事人提起抗訴及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等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當事人收到《當事人提起抗訴及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等事項的通知》後,未在規定的交費期間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高級人民法院應將抗訴狀、送達回證、第一審裁判文書等有關材料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三條 當事人收到《當事人提起抗訴及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等事項的通知》後,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作出第一審裁判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緩交、減交、免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申請及相關證明的,該高級人民法院應將申請連同全部案件卷宗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四條 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抗訴案件卷宗材料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細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關於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細則〉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案件卷宗材料應當附抗訴狀、抗訴狀副本送達回證或郵寄回執、第一審裁判文書五份以及各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提起抗訴及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等事項的通知》的送達回證或郵寄回執。
第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案件卷宗材料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該高級人民法院補報的,該高級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仍未補報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將全部案件卷宗材料退回該高級人民法院。
第六條 當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抗訴狀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抗訴狀上加蓋簽收印章,用例稿函將抗訴狀移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當事人的抗訴日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簽收的日期為準。
第七條 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2004年10月25日
附屬檔案《關於當事人提起抗訴及預交抗訴案件訴訟費等事項的通知》、印模、《例稿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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