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在1997.07.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就本院1997年3月19日下發《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明傳〔1997〕89號,以下簡稱《通知》)後,各地提出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涉及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在該公司關閉前經人民法院判決、關閉後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本院《通知》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的,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恢複審理”。中農信公司關閉前判決、關閉後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應屬“尚未作出終審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自恢複審理之日起重新計算抗訴期限。鑒於有關當事人可能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經恢複審理的實際情況,各有關第一審人民法院應在接到本補充通知後,再次通知當事人在重新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提起抗訴。
二、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對於有關涉及中農信公司的案件,如屬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遇該公司被關閉的,可以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期間為1997年1月6日至3月19日。不屬於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上述情形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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