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經濟審判工作的調查報告和經濟糾紛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經濟審判工作的調查報告和經濟糾紛案例的通知》在1986.04.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經濟審判工作的調查報告和經濟糾紛案例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4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級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的調查報告和選編的經濟糾紛案例轉發給你們,請主管經濟審判工作的領導同志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討論。
目前,在經濟審判工作中,有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還不高。調查報告和案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只是進行過調查的地方存在。這種狀況,務必在今年(1986年)有一個明顯的改變。否則,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工作就遠不能適應調節社會主義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的要求,就是失職。希望你們看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立即動手解決。其根本辦法,第一是學習,第二還是學習。要在經濟審判實踐中學習,分析典型案例,看看處理對了沒有。如果對,對在哪裡;如果不對,錯在哪裡。要領導幹部帶頭,到一個區、一個縣(這是最少的要求),對去年(1985年)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逐個進行審查,“三堂會審”,分出處理得正確的、基本正確的和有嚴重錯誤的,拿出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提出今後應當怎樣辦好案件的要求和辦法。同時,要學習民法通則和經濟契約法等重要經濟法律、法規。關於辦案質量和效率不高問題,有一部分是因為案情複雜或人手不足,大部分是由於辦案人員不熟悉情況和法律,也有的是責任心問題。
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什麼新情況、新問題要隨時調查研究,將確切的情況報告。要提高報告的可靠性,切忌粗枝大葉或言而不實。
你們對此有何意見,將怎樣進行這項工作,有什麼情況?均望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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