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在1999.04.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4月1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就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先後發出了法明傳(1997)89號、法明傳(1997)203號通知,現就有關問題再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原中農信公司或有負債的處理問題
1998年2月24日,經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農信公司正式解散。國辦發〔1998〕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人員安置和工商企業移交方案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原中農信公司解散後,其法律主體已不存在,公司的股東權益全部沖銷,或有負債和欠繳稅費一律免除,或有資產由中國建設銀行予以追索”。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原中農信公司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時,對原中農信公司1998年2月24日以後的或有債務應予免除,尚未審結的案件應照此規定處理。
二、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問題
鑒於中農信公司問題的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對涉及原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除中農信公司關閉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之外,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中農信公司被宣布解散之日,即從1998年2月24日起重新計算。
本院法明傳(1997)203號通知第二條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19日 法明傳(1997)89號)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7年7月7日 法明傳(1997)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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