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處理重婚案件的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處理重婚案件的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2.11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處理重婚案件的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12.11
  • 實施時間:1986.12.11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們請示的處理重婚案件的程式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重婚案件,在判決前原告人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雖然撤訴,但人民法院認為已構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訴人只起訴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絕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轉請人民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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