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又改判應如何處理減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又改判應如何處理減刑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1.2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又改判應如何處理減刑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又改判應如何處理減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1月4日電話請示中所提到,對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經兩次減刑後,現法院擬將原判改判,對減刑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對上述問題,請你們按照我院1989年法〔研〕復〔1989〕2號《關於對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又改判,原減刑裁定應否撤銷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辦理,我院1964年(64)法研字第16號《關於勞改犯減刑後又改判應如何確定執行刑期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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