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數罪併罰論處的現前罪改判應當由哪一個法院決定執行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數罪併罰論處的現前罪改判應當由哪一個法院決定執行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6.18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數罪併罰論處的現前罪改判應當由哪一個法院決定執行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06.18
  • 實施時間:1991.06.18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閩法刑二字第79號《關於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數罪併罰論處的,現前罪改判應當由哪一個法院決定執行刑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這類問題,我們曾於1989年答覆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覆意見是:對於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對其前罪再審時,應當將罪犯犯後罪時判決中關於前罪與後罪並罰的內容撤銷,並把經再審改判後的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和後罪已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關於原前罪與後罪並罰的判決由哪個法院撤銷,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如果再審法院是對後罪作出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或者是對後罪作出判決的同一法院,可以由再審法院撤銷,否則,應當由對後罪作出判決的法院撤銷。
請你們按照上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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