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未成年死緩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管轄及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2.0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未成年死緩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管轄及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2.06
- 實施時間:1990.02.06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46號《關於未成年死緩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管轄及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未成年死緩罪犯在死緩服刑期間未滿18周歲又犯罪的案件,應由勞改單位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後,對於新罪判處死緩,決定執行死緩刑罰的,如被告人不抗訴,檢察院不抗訴,應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執行的期間,自新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決定仍執行死緩刑罰的,不再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對新罪所判刑罰,作為今後對死緩刑到期後減刑時從嚴掌握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