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押於看守所的死緩犯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應當執行死刑的如何報送核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押於看守所的死緩犯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應當執行死刑的如何報送核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08.07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押於看守所的死緩犯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應當執行死刑的如何報送核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5.08.07
  • 實施時間:1985.08.0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七月五日請示的押於看守所的死緩犯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應當執行死刑的,如何報送核准的問題,經我們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二)》第二十二問的答覆,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應當執行死刑的……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經本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審核同意,然後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考慮到你們請示的案件,死緩犯還沒有及時移送執行機關的特殊情況,我們同意對此案的處理,商請公安廳審核後報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請你們轉告下級人民法院:今後對於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案件,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抓緊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看守所,並請他們及時將罪犯移交給勞改部門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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