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審時如何確定執行的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審時如何確定執行的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5.24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審時如何確定執行的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9.05.24
  • 實施時間:1989.05.24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1988)33號《關於對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審時應如何確定執行的刑罰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上同意你院意見,即對於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對其前罪再審時,應當將罪犯犯新罪時的判決中關於前罪與新罪並罰的內容撤銷,並把經再審改判後的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和新罪已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數罪併罰。關於原前罪與新罪並罰的判決由哪個法院撤銷,應視具體情況確定:如果再審法院是對新罪作出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或者是對新罪作出判決的同一法院,可以由再審法院撤銷;否則,應由對新罪作出判決的法院撤銷。對於前罪經再審改判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分的,其已執行的刑期可以折抵新罪的刑期。執行本答覆中遇有新的情況或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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