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7.2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8.07.20
  • 實施時間:1988.07.20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問題的請示》已悉。經研究認為,被判處無期徒刑尚未減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需要重新審判的案件,由於審判後,按數罪併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仍是無期徒刑,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由勞改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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