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06.24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06.24
  • 實施時間:1986.06.24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6月16日的電話請示已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如果原審基層人民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屬於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審理的案件作為自己管轄的案件進行審理,以至錯判,且已發生法律效力,就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由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式重新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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