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02.15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7.02.15
  • 實施時間:1987.02.15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判的再審案件,如果被告人已經死亡,再審判決書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抗訴權”和“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親屬不服再審的第一審判決,應向哪一級法院提出申訴”兩個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1985年10月我院對山東省高級法院(85)魯法研字第12號請示的電話答覆精神,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在再審的第一審判決書中無法向被告人交代抗訴權。
二、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親屬不服再審的第一審判決,可以向原審法院或其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原審法院收到被告人近親屬的申訴後,可以直接處理,也可以商請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法院收到被告人近親屬的申訴後,如果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者指令原審法院再審。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親屬對指令原審再審的判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應由上一級法院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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