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婚案件中受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作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11.0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婚案件中受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作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11.07
- 實施時間:1992.11.0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重婚案件中受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作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的請示》收閱。經研究,答覆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也包括後來受欺騙而與重婚者結婚的人。鑒於受騙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據你院《請示》中介紹的案情,陳若容可以作為本案的被害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3年7月26日《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關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規定,陳若容可以作為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