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確有錯誤是再審具體改判還是以裁定形式終止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確有錯誤是再審具體改判還是以裁定形式終止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1.2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確有錯誤是再審具體改判還是以裁定形式終止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1.27
  • 實施時間:1992.01.27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申)發〔1990〕5號《關於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確有錯誤是再審具體改判還是以裁定形式終結再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對於其中已經死亡的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確有錯誤的,如果根據已有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他是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如果原判定性確有錯誤,將普通刑事犯罪錯定為反革命罪或者輕罪錯定為重罪的,應當實事求是予以改判;如果因適用法律明顯不當而導致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重新改判。如果擬將原判改判加重刑罰,或者將輕罪改為重罪以及增加罪名的,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裁定終止對該原審被告人再審,並在裁定書中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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