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原審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審案件能否按第二審程式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原審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審案件能否按第二審程式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5.2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原審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審案件能否按第二審程式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9.05.26
  • 實施時間:1989.05.26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研(1989)57號《關於對原審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審案件能否按第二審程式再審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審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審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並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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