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申付強詐欺案如何認定詐欺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4.23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申付強詐欺案如何認定詐欺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04.23
- 實施時間:1991.04.23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請〔1991〕15號《關於申付強詐欺案如何認定詐欺數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在具體認定詐欺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後實際詐欺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