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刑覆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刑覆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02.2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刑覆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02.26
  • 實施時間:1986.02.26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電話請示已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覆核程式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如果認為應發回重新審判的,在裁定書中可以寫明:“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然後寫明發回重新審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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