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未遂案件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4.20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未遂案件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4.20
- 實施時間:1990.04.20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刑一發[1990]3號《關於盜竊未遂案件定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我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條第二項只列舉了部分應依法定罪處罰的盜竊未遂案件,這種列舉並不排除其他盜竊未遂案件的定罪處罰。當然,也並不意味著對所有的盜竊未遂案件都必須一律定罪判刑。是否定罪判刑,還要根據刑法第十條規定的精神,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