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容留不滿14歲的幼女賣淫應如何定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容留不滿14歲的幼女賣淫應如何定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3.05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容留不滿14歲的幼女賣淫應如何定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3.05
  • 實施時間:1992.03.05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對容留不滿14歲的幼女賣淫的應如何定罪處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對容留不滿14歲的幼女賣淫的犯罪分子,未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也未與引誘幼女賣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的,應當依照《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容留他人賣淫罪定罪處罰。至於是否屬於容留他人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全面考慮後才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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