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內部股權證持有卡違法銷售應如何認定盜竊數額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內部股權證持有卡違法銷售應如何認定盜竊數額問題的答覆》在1994.06.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內部股權證持有卡違法銷售應如何認定盜竊數額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6.30
  • 實施時間:1994.06.30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51號《關於盜竊內部股權證持有卡違法銷售獲利的案件應如何認定盜竊數額及如何處理獲利款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12月11日法發〔1992〕43號、高檢會〔1992〕37號《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八)項規定的原則,被告人盜竊不能隨即兌現的可掛失的定向募集內部股權證持有卡,失主可以通過掛失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被告人的盜竊數額可以不按面值金額計算。如果已銷贓,獲利額高於股權證持有卡面值金額的,盜竊數額應按銷贓獲利額計算;獲利額低於股權證持有卡面值金額的,盜竊數額應按股權證持有卡面值金額計算。
上述被告人銷贓獲利款應當予以追繳,股權證持有卡及持有人身份證追回後應當發還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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