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被害人在追訴時效期限內一直自訴現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2.08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被害人在追訴時效期限內一直自訴現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2.08
- 實施時間:1990.02.0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研(1989)206號《關於對被害人在追訴時效期限內一直自訴現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如自訴人楊其霞確已向沭陽縣法院控告過被告人李珍蘭,而李珍蘭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我們同意你院提出的傾向性意見,即法院應對被告人李珍蘭的侮辱犯罪行為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