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抗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11.13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抗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11.13
- 實施時間:1990.11.13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13號《關於抗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定性不當,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原審判決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屬於原判決事實不清,如果原審法院是中級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如果原審法院是基層法院,對反革命案件無管轄權,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改變案件管轄級別,由自己作為第一審案件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