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長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審理和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8.1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長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審理和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9.08.16
- 實施時間:1989.08.16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89〕35號《關於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長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審理和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胡應亭訴焦有枝、趙炳信重婚一案,在人民法院對焦有枝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後,焦有枝潛逃並和趙炳信一直在外流竄,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1988〕29號《關於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應宣告中止審理的批覆》的規定,中止審理,俟被告人追捕歸案後,再恢複審理。關於追訴時效問題,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焦有枝追究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對於趙炳信,只要他同焦有枝的非法婚姻關係不解除,他們的重婚犯罪行為就處於一種繼續狀態,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隨時都可以對他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如果公安機關已對趙炳信發布了通緝令,也可以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