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處理沒收毒品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5.09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處理沒收毒品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5.09
- 實施時間:1990.05.09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傳1989年第29號《關於如何處理沒收毒品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務院1981年8月27日《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國發〔1981〕127號)第五條的規定,各地有關部門沒收毒品後應一律上繳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統一上繳國家醫藥管理總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