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問題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問題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07月19日發布,自1952年07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問題的指示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07月19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7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婚姻法綜合規定
  綏遠省人民法院:
1951年12月27日法研字第163號有關婚姻問題的請示,其中一、三兩點即關於早婚及少數民族執行婚姻法問題,我院已於本年5月8日以法督字第1971號函先予答覆;關於第二點,即禁止花柳病患者結婚的問題,亦由我院向民族事務委員會去函聯繫,今得答覆如下:“關於這一問題,我們曾徵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烏蘭夫主席的意見,他說:禁止梅毒患者結婚在內蒙古自治區目前也實行不通,因患者很普遍,驅梅工作也僅是在個別地區重點試驗,若禁止梅毒患者結婚,會更增加性的混亂,因此,我們的意見:目前應請衛生部門注意進行驅梅工作,並針對伊盟地區的具體情況,廣泛地向蒙民民眾深入宣傳梅毒的危害性和防治的辦法,而在進行婚姻登記時,對於雙方自願申請登記者,是否患有梅毒,可暫不過問。”茲特續函,將以上意見轉給你們參考。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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