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在1981.04.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1.04.13
  • 實施時間:1981.04.1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1〕粵法民字第51號函收悉。
所請示的問題,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號《關於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執行,對新婚姻法實施以前受理未結的婚姻案件,在判決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關條文。但對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決中可作簡要說明。
關於武新宇同志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對其內容的理解問題,本院當將你院意見向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轉達。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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