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05月08日發布,自1952年05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問題的復函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05月08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5月0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婚姻法綜合規定
綏遠省人民法院:
1951年12月27日法研字第163號有關婚姻問題的請示已閱悉。茲按來文順序分別答覆如下:
一、你省某些地區嚴重地存在著早婚現象。這說明了目前仍有許多僻遠地區的民眾尚未很好地認識到早婚的害處。各級人民法院除應聯繫各有關機關、團體結合中心工作繼續普遍深入宣傳婚姻法外,可參照1951年12月3日本院復察哈爾省人民法院函第四項關於早婚如何處理問題根據你省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二、關於患花柳病者禁止結婚。難以實行一點,擬與有關機關聯繫後再復。一面你院可先商請省人民政府針對伊盟地區的具體情況,廣泛地向民眾深入宣傳,使其自覺地認識到花柳病的危害性。對於患者須經治癒後始得進行結婚登記。
三、關於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蒙漢雜居的地區,怎樣貫徹婚姻法問題,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及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採取具體辦法。你院可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商請省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婚姻問題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
此復
附:
綏遠省人民法院關於報告有關婚姻問題請指示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最近接到札薩克旗人民法院送來十一月份婚姻問題專題報告,其中有三個問題難以解決,今特轉報你們,請指示處理辦法。
一、札旗地區,早婚現象很嚴重,由於當地風俗習慣特殊,雖經當地政府、人民法院宣傳過婚姻法,但老鄉們多不遵守,不及結婚年齡而結了婚,或結婚不登記,這種情況怎樣辦?能否在老鄉們結婚時嚴格制止?
二、按婚姻法規定患花柳病者禁止結婚,在伊盟地區說來患花柳病者極多,禁止結婚難以實行,允許結婚又違背了婚姻法,這樣情況又怎辦?
三、伊盟是少數民族或聚居蒙漢雜居地區,在目前中央及本省未有制定少數民族婚姻問題補充規定前,怎樣在蒙旗地區貫徹婚姻法?
以上三問題希儘速指示!
195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