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兩個外僑婚姻案件的處理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9月22日發布,自1951年09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9月22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9月2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涉外(含港澳台華僑)婚姻
1951年8月16日法總發字第1637號呈暨9月11日法總發字第1781號函均悉。關於請示的兩個外僑婚姻案件處理問題,經研究後,我院認為來呈所述的第二問題,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準為結婚登記,現據雙方自願在區政府登記離婚,自無不可。至第一問題,因該兩日僑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原則,在各該本人未與其原配偶正式辦妥離婚手續前其結婚雖經礦方批准,亦不合法,但應注意被留用的日籍人員在目前的政治情況下是否可能與其留在本國內的原配偶洽辦離婚?同時還要就我人民政府對於留用日僑的某些有關政策,作進一步的了解,處理才能妥善。希轉知遼西省院除應向該兩日僑服務的阜新礦了解具體情況外並就近與當地人民政府外事處妥為聯繫,再行研究。
附: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於外僑婚姻案件如何處理的請示
(法總發字第1637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據遼西省人民法院報稱:“阜新礦留用日籍人員,男女雙方都已在本國結婚,各有配偶,男方與其配偶生有小孩,至今尚有通信關係;女方與其配偶無通信關係。該留用之兩日僑感情融洽,自願結婚已由礦方批准,所管區政府發給結婚證書。按該兩日僑均有配偶,沒有正式離婚手續即行結婚,是否合法?究應如何處理?另有男女雙方均日僑,在我阜新礦工作,1950年5月由礦方介紹去阜新市人民政府登記結婚,今年生一小孩,男方懷疑女方有外遇,向區政府申請離婚,經調解同居。五月雙方自願在該區政府登記離婚。似此情況,應如何處理”,按此兩問題,系屬外僑婚姻案件,特轉請予以指示。
195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