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繫的通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繫的通報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08-31
  • 生效日期::1951-08-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繫的通報
1951年8月13日
法督(一)字第3號

以後各級法院凡處理有關外僑案件時,不論刑、民事,均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作必要的聯繫,並於處理後將處理經過摘要函告當地外事部門。希你院查照並即分轉所屬下級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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