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繫的通報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日期::1951-08-31生效日期::1951-08-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繫的通報1951年8月13日法督(一)字第3號以後各級法院凡處理有關外僑案件時,不論刑、民事,均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作必要的聯繫,並於處理後將處理經過摘要函告當地外事部門。希你院查照並即分轉所屬下級法院查照。